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曾文泰
上列上訴人曾文泰與被上訴人甘又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5 元。
㈡關於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5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