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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高雅敏

上訴人
曾文泰

上列上訴人曾文泰與被上訴人甘又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5 元。

㈡關於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5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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