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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告
廖炫榮
被告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上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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