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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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