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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告
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訴訟代理人
黃振嘉

      徐偉亭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壹佰玖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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