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2號
- 原告
- 廖國偉
- 被告
-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請求給付薪資訴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417,23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655,159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434元及26,151元。查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1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717元,是剩餘暫免繳納裁判費數額26,151元(計算式:17,434+26,151-8,717-8,717)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