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鑫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俊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瑞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513 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