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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8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808號

聲請人
傢琦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綺
相對人
立誠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880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即 提 示 日)│ │├─┼─────────┼─────────┼─────────┼───────┼───────┼───────┤│1 │109年12月11日 │1,019,202元 │870,669元 │ 未記載 │ 110年4月8日 │ 644622 │├─┼─────────┼─────────┼─────────┼───────┼───────┼───────┤│2 │109年12月11日 │333,572元 │123,572元 │ 未記載 │ 110年4月8日 │ 644623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80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