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 上訴人
-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