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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子琪

上訴人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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