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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子琪

上訴人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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