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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逸成

上訴人
宏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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