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7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2號

原告
廖國偉
被告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請求給付薪資訴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417,23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655,159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434元及26,151元。查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1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717元,是剩餘暫免繳納裁判費數額26,151元(計算式:17,434+26,151-8,717-8,717)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7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