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澤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37萬元,票號為GD0000000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記載受款人為「亞東紀念醫院」,於票據喪失經過欄內陳述係受款人將系爭本票遺失等情,足徵系爭本票已交付受款人亞東紀念醫院,並在返還予聲請人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本票權利人為亞東紀念醫院,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