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聲請人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37萬元,票號為GD0000000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記載受款人為「亞東紀念醫院」,於票據喪失經過欄內陳述係受款人將系爭本票遺失等情,足徵系爭本票已交付受款人亞東紀念醫院,並在返還予聲請人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本票權利人為亞東紀念醫院,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