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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聲請人
葉湘庭
相對人
王年煥
相對人
王高秋菊
相對人
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3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1年1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1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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