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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聲請人
家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關係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4行「許金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阿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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