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 代理人
- 温婕妤
- 相對人
-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一行「張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光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