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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温婕妤
相對人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一行「張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光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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