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
- 原告
-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少萍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至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被告
- 李詩翔
- 訴訟代理人
- 馮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原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依序改列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