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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趙彥強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王偉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9,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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