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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游禮隆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告
彭芳瓊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依所訴事實觀之,其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塗銷登記,乃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且塗銷抵押權登記,則在(代位)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並由供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即土地、房屋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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