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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靖淳

原 告
何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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