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 告
- 何坤禧
- 訴訟代理人
- 張運弘律師
- 被 告
-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慈德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江明軒律師
-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