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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柏仁

上訴人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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