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3號
- 原告
- 宗才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被告
- 鼎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育充
上列原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萬8,1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萬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53號
上列原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萬8,1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萬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