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林瀧澔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翁逸安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全穩生技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8,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1,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為原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㈤被告應為原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㈥被告應補繳納自109年7月27日起未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358,200元,及自112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依111年1月1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列月提繳工資級距計算,按月提繳之金額為9,000元,計算式:150,000元×6%=9,000元)。本件聲明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後段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投保勞工保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聲明第1項請求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47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2,655,020元[計算式:(201,917元+9,000元)×12月×5年=12,655,020元]。而其聲明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後段與第2項、第6項前段間,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4,321,929元(計算式:12,655,020元+1,308,709元+358,200元=14,321,9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21,9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為勞工,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035元(計算式:138,104×1/3=46,0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