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絲鈺雲
- 原告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宏達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9,513-2,000=17,513】。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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