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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周宏達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9,513-2,000=17,5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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