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周宏達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9,513-2,000=17,5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