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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萬慶鮮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2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105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42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W
    011055、00000000、AT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及依法追繳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