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大良正夫
相對人
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大良正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唯一股東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指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文利會計師為簿冊保管人竣事,簿冊及文件保存於鐵山文件儲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倉庫,爰依法聲請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單一法人股東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9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指派書、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