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 原告
-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吟臻
- 訴訟代理人
- 林全能
- 訴訟代理人
- 劉鑫成律師
- 被告
-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新
- 訴訟代理人
- 賀耀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分列先、備位聲明,均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美金83,036.18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新臺幣2,613,9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48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即新臺幣2,613,979 元(計算式:31.48×83,036.18=2,613,978.94,元以下四捨五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