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天昀律師
- 被告
-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周亦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登記所載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辦理遷出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