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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確認資格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鍾棋薰
原告
鍾姍祐
被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資格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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