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廖年吉
- 上訴人鄭志偉、柯宏親
- 被上訴人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鄭志偉 柯宏親 被上訴人 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29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因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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