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鄭志偉
- 上訴人
- 柯宏親
- 被上訴人
- 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因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