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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上訴人
陳美龍

陳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萬7,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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