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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世源

  • 當事人
    劉學濂洪如玲徐洵平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劉學濂 洪如玲 徐洵平 被上訴人 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編 號 上訴人 請求金額 (美金) 上訴利益 (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學濂 105,000元 3,210,900元 58,761元 2 洪如玲 210,000元 6,421,800元 115,096元 3 徐洵平 315,000元 9,632,700元 171,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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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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