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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宏
代理人
蔡依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5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曼華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9,450元 JE5471234 109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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