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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0號

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黃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叶煜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21日死亡,因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望不熟悉生前財產狀況不熟悉,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狀況,繼承人等須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之長女黃瑋靚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3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亦無再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或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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