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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蕭錫証陳月雯劉逸成

原告
甘曉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中具狀人欄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關於起訴程式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其具狀人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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