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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和
訴訟代理人
黃寶年
訴訟代理人
華明聖
被告
立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湯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一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揭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雅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湯一宗,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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