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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上訴人
陳美龍

陳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萬7,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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