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70號
- 債權人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榮 住同上
- 債務人
- 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清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