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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台灣寶島自由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梅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72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4月28日 1,400,000元 1,223,1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2 112年4月28日 1,500,000元 1,285,2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3 112年7月4日 1,900,000元 1,677,5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72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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