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陳亮亮
被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債務人藍素蘭間有共同經營台灣彩券,並以債務人藍素蘭名義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7,500元扣繳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所得稅之事實,請求被告應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85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核發之扣押命令,禁止被告向債務人藍素蘭清償。而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提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48號債權憑證,其上所載執行名義內容係債務人藍素蘭應給付債權人即原告15萬5,000元,及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得對上開債權強制執行之利益為準,而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即113年8月5日之前1日,合計本金及利息為17萬5,6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5,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55,000元 110/12/6 113/8/4 (2+243/366) 5% 175,64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