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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返還斡旋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林伯駿
被告
三一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斡旋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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