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
- 原告
-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涵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86,696元及遲延利息,依兩造簽訂之專業人力駐點支援服務合約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兩造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