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廣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姜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亮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已敘述反訴原告其餘反訴駁回之理由,但主文欄漏列諭知反訴原告其餘之反訴駁回,故應予更正列為主文第四項,其餘後續主文之序號則更正為原序號之後一順序號碼,即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其中關於「四、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46萬2166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反訴原告其餘之反訴駁回。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六、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46萬2166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