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 原告
- 李劉柳枝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淑華律師
- 被告
- 李得榮
李美慧
李德華 已出境,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李茂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李德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李茂林於民國111年7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即原告李劉柳枝、長子即被告李得榮、次子即被告李德華、長女即被告李美慧,應繼分比例各為四分之一。被繼承人李茂林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爰聲明:㈠兩造就被繼承人李茂林如附表1-1(見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6頁)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2-1(見本院卷第217頁至第218頁)所示之方法分割。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負擔。
二、被告等答辯略以:
㈠被告李得榮、李美惠答辯略以:其等到庭表示:伊等同意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茂林遺產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所遺的不動產同意變價分割,也同意遺產分割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即各四分之一來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至第201頁、第223頁至第225頁)。
㈡被告李德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茂林於111年7 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繼分各均為四分之一等事實,有被繼承人李茂林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7頁、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2頁),且為到庭被告等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3所示不動產,因多數繼承人即原告、被告李得榮、李美慧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是認系爭不動產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一編號24至編號34所示財產,則為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之存款、股票,在價值與經濟利用效率上,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亦屬公平且妥適,並均符合兩造繼承權益之保障。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茂林之遺產(貨幣單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16 左列不動產均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4 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各 3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1/4 4分之1分配。 4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5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6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7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8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9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10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11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12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13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1/4 14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41/172 15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9010/40000 16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20/172 17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85/400 18 新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1/10 19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4 20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3655/17200 21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3655/17200 22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41/172 23 新北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 41/172 24 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43,640元 左列存款、投資暨衍生之孳息,由兩 25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存款 10元 造按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分配。 26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30,589元 27 合作金庫雙連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146,007元 28 合作金庫民生分行存款 26,046元 2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 2,698元 30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6,155元 31 合作金庫雙連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18,139元 32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500,000股 33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10股 34 臺東企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41股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 李劉柳枝 1/4 李得榮 1/4 李美慧 1/4 李德華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