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鼎利聚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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