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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蘇怡文

聲請人
鼎利聚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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