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童
- 代理人
- 鄭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40,794元 TM0282806 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