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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7,06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61,600元及貨款新臺幣13,041元乙節,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其請求逾前項所示範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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