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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理人
鄭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40,794元 TM0282806 113年3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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