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陳宗平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偉僑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陳憶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 對 人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日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相 對 人 陳憶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06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7月29日 3,653,500元 2,187,500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2 113年8月2日 1,219,250元 735,550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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