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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聲請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相對人
馬海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188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5月30日 3,0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2 111年8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3 111年8月20日 6,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4 111年8月24日 6,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88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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